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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責條款違《消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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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Posted on: 05月07日 00:34
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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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責條款違《消保法》
攀岩館、彈翻床館 9成安全設備不合
本文轉載自台灣醒報 https://anntw.com/articles/20190917-sT5Z
張元融 2019/09/17 16:45

【台灣醒報記者張元融台北報導】行政院消保處日前稽查全台20家「攀岩館及彈翻床館」,設施安全管理有18家不合格。針對有新北市永和、新莊運動中心等12家場館要求消費者進場前須簽下切結書,發生意外時不得追溯業者責任;消保處17日指出,「免責條款與《消保法》牴觸,屬無效條款。」

攀岩、彈翻床是近年來的新興運動,地方政府新蓋的國民運動中心、民間業者私營的室內運動館林立,但此類運動比起一般運動的更具危險,在國外發生不少意外案例。為此,消保處於暑假期間至台北市、新北市、臺中市、高雄市及新竹縣5縣市與體育署展開聯合場館安全稽查。

免責條款違《消保法》
20家場館的稽查結果出爐:「設施設備安全管理」18家不合格;「現場設備有破損、外露等現象」4家不合格;「未設置足夠人員隨時監看現場」2家不合格。「無設備更新維護計畫」4家不合格。特別的是,「未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或投保金額不足」有4家不合格。消保處指出,若未改善最高可處150萬元罰鍰。

問題較嚴重的「預先約定限制或免除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之損害賠償責任」(免責條款)有12家不合格,其中包括新北市永和、土城、新莊國民運動中心與忍者工廠等業者,消保處指出,依《消保法》10-1條規定,「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或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責任,不得預先約定限制或免除」。

將業者納入規範
對此,消保官王德明說,業者透過口頭或書面的切結書,要求消費者在意外發生時,免除企業經營者責任,但該契約與《消保法》牴觸,應屬無效條款。王德明更指出,高雄的Jump360場館違規多項,要求簽切結書,館內的彈翻床彈簧、支架皆已裸露,安全護墊的魔鬼氈無黏性,甚至無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高雄市運動發展局已發函要求改正 。

由於《國民體育法》44條僅能規範公共運動設施,消保處要求修正國民體育法的適用範圍,使其能同時規範公立與民間設立的運動場館。教育部體育署主秘葉丁鵬說,體育署已擬定國民體育法44-1、44-2,將民營運動設施也納入規範,將先研擬民間運動場館管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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