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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江國家公園水域遊憩申請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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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Posted on: 08月06日 17:55
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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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江國家公園水域遊憩申請須知
台江國家公園水域遊憩活動申請須知
103年7月15日營江解字第1036880879號令發布
一. 台江國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執行台江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第十一點規定,以受理申請及管理所轄區內水域遊憩活動,確保民眾安全,並落實生態保育及永續利用之理念,特訂定本須知。
二. 允許水域遊憩活動之區域範圍,以下列水域為限:
(一) 台江國家公園一般管制區之管(一)七股潟湖區及遊憩區之遊(一) 七股六孔碼頭服務區使用分區之部分區域,僅限於附圖範圍(附件一),該水域遊憩活動範圍即含括六孔碼頭北側水域及六孔管理站後方魚塭體驗區。
(二) 前款劃設範圍以外水域,除緊急救難、執行公務所必需或經核准者外,禁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
三. 水域遊憩活動容許項目:
(一) 獨木舟、立式划槳或其他屬非動力水域遊憩項目。
(二) 其他經本處公告之水域遊憩活動。
四. 申請單位、團體或協會得檢具申請書(附件二)、承諾書、立案或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保險證明文件影本、動力機具執照影本、安全人員證照影本、河川(水利)單位及所有權人同意書其他資料向本處申請水域遊憩活動。
五. 水域遊憩活動,除經本處同意者外,應於下列時間進行:
(一) 每年四月至十月:上午七時至下午六時三十分。
(二) 每年十一月至次年三月:上午八時至下午六時。
水域遊憩活動之進行,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 未滿十二歲兒童從事水域遊憩活動時,應由成人陪同。
(二) 從事水域遊憩活動者,應穿著合格救生衣。
(三) 飲用含酒精成分飲料後,不得從事水域遊憩活動。
(四) 不得從事有礙公共安全或危害他人之活動。
(五) 不得污染水質、破壞自然環境及天然景觀。
(六) 不得吸食毒品、迷幻物品或濫用管制藥品。
六.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處得暫停水域遊憩活動:
(一) 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或陸上颱風警報,並將本處所轄水域列入警戒區域。
(二) 中央氣象局預測平均風速達七級(13.9~17.1m/s)、陣風達八級(17.2~20.7m/s)以上,或浪高六公尺以上。
(三) 發生地震經中央氣象局發布海嘯警報時。
(四) 經本處或相關單位研判,該情形對從事水域遊憩活動有影響民眾生命、身體安全之虞。
七. 申請單位、團體或協會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 應為參與活動者投保責任保險,每人保險金額最低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 從事活動前應充分熟悉活動區域之情況,並確實告知參與活動者,包括活動時間之限制、水流流速、氣象、風向、危險區域等教育宣導,與生態保育觀念及相關規定。
(三) 應提供保養良好、無損壞之載具及裝備,於活動前向參與活動者就設備詳加說明及示範,並不得於活動中棄置參與活動者不顧或任其脫隊單獨活動。
(四) 應提供合身及附有口哨之救生衣,並備妥救護藥品、設備與配置救生人員(攜帶救生浮標)及救護技術人員。
(五) 不得單人或單艘進行,活動時至少一人應配置救生浮標及通報機制之無線通訊器材;編組進行時,應指定一人為領隊,每組以十人為原則。
(六) 活動前應充分了解器具功能、確實穿戴救生衣及口哨、檢查裝備及載具,並不得超過載具原設計乘載人數。
(七) 活動時不得脫下救生衣或解開其扣環及連接帶。
(八) 發生緊急危難事件時,應先採取適當之安全救援措施,並同時向消防單位、海巡單位及本處通報。
相關附件下載:
台江國家公園水域遊憩活動申請須知相關附件.pdf
https://www.tjnp.gov.tw/ckfinder/userfiles/files/20140721-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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