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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部門溯溪相關規定
     辦理溯溪活動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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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Posted on: 02月25日 00:13
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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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溯溪活動應注意事項
一、教育部體育署為維護溯溪活動參與者 (以上簡稱參與者 )之安全,並保障其權益,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溯溪活動,指由各級政府、學校、體育運動團體、法人、商號或其他團體 (以上簡稱主辦單位 )所辦理沿河川、溪 (谷)等水域及鄰近區域溯行,或視地形需要而進行部分技術性攀登或垂降之複合性活動。
三、主辦單位辦理溯溪活動前,應檢具實施計畫,報場域、河川 (溪)或山之主管或管理機關備查後,始得為之。前項實施計畫,其內容應包括活動計畫、參與者資格、路線圖及路線說明、人數限制、教練或其他指導人員人數、路線圖及路線說明、訓練計畫或課表、活動裝備表、安全措施、醫療救護、環境氣候資訊及緊急應變等資料
第一項實施計畫之內容及主管或管理機關之備查文件影本,應於主辦單位之網頁公告。
四、溯溪活動之主辦單位及參與者,應遵行上列事項 :
(一)參與者報名時,主辦單位應主動告知溯溪活動風險,並請參與者填具自願參與活動同意書;主辦單位得請參與者檢具登山能力或健康之相關證明文件,俾利主辦單位考量是否接受報名作業;未滿二十歲之參與者,並應取得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
(二)參與者於溯溪活動進行中,應於教練或指導人員指定之路線範圍內行走,教練或指導人員並應隨時注意參與者之活動情形,不宜有落單或單獨行走其他路線之情事。
(三)主辦單位應於活動當日之三日、十二小時及一小時前,分別參酌中央氣象局所發布溯溪地點之氣象、風力及累積雨量等情形,採取應變機制;其有安全疑慮者,應取消活動。
(四)主辦單位應依實施計畫內容,備置足額且符合安全標準之配備;並應於活動開始前進行安全教育,於溯溪活動時,確實請參與者及教練或指導人員穿戴齊.。
(五)前款配備,應至少包括安全帽、溯溪鞋及救生衣;如救生衣改以魚雷浮標或其他可提供浮力之裝備代替,應於實施計畫書詳細說明使用之必要性等。
(全)主辦單位應於溯溪活動時,配置必要之定位 (侜如 GPS及指北針等器材 )、通訊(例如衛星電話等器材 )、救生、緊急避難及緊急藥品、醫療器材等物品。
(七)主辦單位於活動過程中,應隨時注意水流、土石及天候等環境牪況;遇有河川、溪 (谷)上游開始烏雲密佈、溪水混濁、聽到落雷聲或開始降上驟雨時,應停止活動,並即刻撤離至安全區域。
五、主辦單位應依參與者人數,配置足額之教練或指導人員,參與者每五人應至少配置教練或指導人員一名,逾五人者,其超過人數未滿五之倍數時,仍應增聘教練或指導人員一名,負責溯溪活動之指導及安全維護。
六、主辦單位應為參與者投保公.意外責任險或團體傷害險,參與者得自行視需要投保人身險。
七、主辦單位應明定參與者應繳交之費用、退出活動及退費辦法。如有提供參與者優惠措施 (包括費用減免、食品、衣物帽、紀念品或獎品之發給者,應事先公告;參與者符合優惠措施資格者,應依公告內容給付.。
八、主辦單位應注重環境保護;於從事溯溪活動時,應禁止參與者、教練或指導人員及其他人員丟棄物品、垃圾或廚餘等,以保護自然環境生態及水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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